下面內容是節錄自《沙馬內拉學處》一書中對沙馬內拉十戒的解釋。在家居士十戒的持守與違反與此十戒相同;而伍波薩他八戒法也與此十戒的前面九條相同,只不過是把第七、第八學處合二一而已;在家居士的五戒則相當於前面的五條學處,不過把第三“離非梵行學處”改“離慾邪行學處”。

以下將根據《律藏Vinaya-piñaka》、律藏義註《普端嚴Samantapàsàdikà》、《疑惑度脫Kaïkhàvitaraõī》13和《小誦註》等聖典及義註,對十戒法的每一條學處,依文句分別、違反條件與不違反三部份進行解釋: 

一、離殺生學處(Pàõàtipàtà veramaõī) 

離殺生學處,有時也譯為不殺生戒。也就是戒除殺生的學處。

生,巴利語pàõà,直接翻譯息生、有息者,即指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擁有命根的蘊相續,或者執取該蘊相續所施設的有情稱“生”。

“生”包括:

1.人(manussa)――――凡投生於人趣者,從初入母胎的第一個心識(結生心)開始,直到死亡這一段期間都稱“人”;

2.畜生(tiracchàna)――――象、馬、牛、狗、雞,乃至蚊蟲、螞蟻等等皆是;

3.非人(amanussa)――――如亞卡(yakkha夜叉)、餓鬼(peta)、龍(nàga)、天神(devatà)等。

由於植物並沒有命根,只屬於無意識的“非執取色anupàdinna rūpa”,並非“生”,故不包括在內。

殺生是指故意奪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殺也屬於殺生。殺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親手殺、教他人殺,也包括通過讚歎或鼓勵而使對方死亡14,以及墮胎等。 

具足了五個條件即構成殺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意圖使對方死亡15;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反:

1.非故意――――他並沒有想:我要以這樣的方法來殺死它(他)。”在沒有希望對方死的意圖下做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時失手掉落 石塊,不小心壓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並不知道:通過這樣它(他)將會死。”而做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餵狗,那隻狗因而被毒死。由於不知情,所以不違反。

3.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並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而做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當有人生病時拿藥給病人服用,他因此得到併發症而死亡。

4.瘋狂者――――由於膽汁等的關係而得了無法治療的狂亂疾病。

5.心亂者――――由於亞卡等的關係使心迷亂。當火和黃金、糞便和檀香同時出現時,他都無法分辨好壞。以此為判定的標準。(Pr.A.66, 179)

 

二、離不與取學處(Adinnàdànà veramaõī) 

離不與取學處,也翻譯不偷竊戒。也就是戒偷竊的學處。

不與取,巴利語adinnàdàna。由adinna(沒有給與的)加上àdàna(拿取)組成。凡任何屬於他人所有之物,未經物主的允許而取己有者,即是不與取。

具足四個條件構成不與取,即:

1.屬於其他人類所有的物品;

2.明知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盜心;

4.拿取16。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反:

1.自己物想――――誤以是自己的而拿取了別人的物品。因沒有盜心,所以不違反。

2.親厚取――――拿取親厚者17的物品。

3.暫時取――――在拿取之時想“我將會歸還”“我將會補償”而暫時借取。

4.糞掃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這是沒有主人的丟棄物”而拿取。

5.瘋狂者。

6.心亂者。

7.極度痛苦者――――處於極度痛苦的狀態而甚麼都不知道。 

 

三、離非梵行學處18(Abrahmacariyà veramaõī)

離非梵行學處,也翻譯不淫戒。也就是戒性行的學處。

梵行,巴利語brahmacariya的直接翻譯。意思清淨、尊貴、值得讚歎的行;或如清淨、尊貴的諸佛、獨覺佛、出家聖弟子等清淨者們的生活方式。

有四種梵行:

第一、佛陀的教法;

第二、聖道;

第三、出家修行的生活;

第四、避免性交。

在這裡的梵行是指第四種。

非梵行,巴利語 abrahmacariya,t稱“梵行”的反義詞,即是性交、交媾、性行、淫慾法、不淨行,是指以污染心發生兩性性交的行

性交的對象包括人、非人和畜生。性別則包括男性、女性、兩性人和黃門19。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成非梵行:

1.以從事之心;“以從事之心”――――受樂之心。無論是插入時、插入後、停住或拔出的任何一時中受樂20者,即構成違反。

2.以道入道。“以道入道”――――以自己的陰莖進入對方陰道。

若性交的對象是女人、女非人、雌性畜生或兩性人,“道”是指陰道 (生殖器、女根)、肛門和口三道;若性交的物件是男人、男非人、雄性畜生或黃門,“道”是指肛門和口二道。

無論性交的對象是異性還是同性,當他們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並且受樂,即構成違反。

所謂“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陰莖進入對方之陰道,即使達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也已經構成違反。

假如自己的肛門接受他人陰莖的插入,也是以道入道。同時,性交時不論有無使用保險套皆違反。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反:

1.不知道――――熟睡或昏迷時即使遭攻擊也不知道。

2.不接受樂――――即使知道,但完全沒有享受,完全不接受。

3.瘋狂者。

4.心亂者。

5.極度痛苦者。

 

四、離虛妄語學處(Musàvàdà veramaõī) 

離虛妄語學處,也翻譯不妄語不說謊戒。也就是戒除說虛妄不實話語的學處。

虛妄語,巴利語 musàvàdà,又稱作虛誑語,是指心口相違,說虛妄不實的言語。如沒有看見、聽到、感覺及不知道,卻說看見、聽到、感覺及知道,欺騙他人。

說虛妄語除了用口頭說出之外,也包括書寫及比手勢等身體語言,凡是由心存欺騙而做出的行或語言皆構成違反。

建議受持離虛妄語學處者也應該避免以下三種語言:

1.離間語(pisuõàvàcà)――――搬弄是非,向A傳B的是非,向B傳A的是非,離間親友。

2.粗惡語(pharusàvàcà)――――辱罵與詛咒,使別人難堪。

3.雜穢語(samphappalàpa)――――毫無意義的世俗誇張用語,能增長放逸、忘失正念的話題。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成虛妄語:

1.心存欺騙;

2.以各種方法使人明白。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反:

1.因衝動等未經思考而急速說出。由於無欺騙之心,所以不違反。

2.欲說此而誤說成彼――――由於愚痴.遲鈍等等原因,使所說的內容與想要說的不同。

3.瘋狂者。

4.心亂者。

 

五、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學處(Surà-meraya-majja-pamàdaññhànà veramaõī) 

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學處,也翻譯不喝酒戒。

諸酒類,巴利語surà-meraya-majja,直接翻譯穀酒、花果酒、酒類。也就是戒飲用各種酒類的學處,並且包括各種麻醉毒品。

穀酒(surà)――――以稻米、糯米等所釀製的酒;花果酒(meraya) ――――以花、果實等所釀製的酒; 酒類(majja)――――只是前面兩種酒,以飲後會醉之義酒類。凡其他任何飲後會醉的,服用了會導致失去理智、神志迷亂的物品,皆稱酒類。

放逸之因(pamàdaññhàna)――――導致放逸的原因。凡是有心服用這些酒類之後,由此而導致陶醉、放逸,稱放逸之因。

此學處也包括禁止使用一切消遣性的麻醉物品和毒品,例如:香菸、雪茄、檳榔、鴉片、大麻、搖頭丸、迷幻藥等。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違反此學處:

1.酒(麻醉品);

2.現起想要迷醉、消遣之心;

3.飲(使)用。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反:

1.不知道――――是水或其他飲料而誤喝。

2.飲用不是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的鹹酸醬(loõasovīraka)21、碳酸飲料或醋等。

3.了治病而服用混合有少量酒或嗎啡、鴉片等的藥物。

4.了調味而加入少許酒於肉湯等之中。但如果加入太多酒而使之有酒色、酒香、酒味,喝了則違反。

5.瘋狂者。

6.心亂者。

 

六、離非時食學處(Vikàlabhojanà veramaõī)

離非時食學處,也翻譯過午不食戒。也就是戒在不適宜的時間內進食的學處。

非時,巴利語vikàla,即不適當的時間。在日正中時22之後至第二天明相出現23之間的時段,是諸佛與諸阿拉漢不用餐的時段,所以稱“非時”。

食,有時也稱藥。根據戒律,有四種藥:時限藥、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

1.時限藥 (yàvakàlika)――――限於在明相出現後至日正中時之間的時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

時限藥可分為兩種,即:

吞食(bhojaniya),也作主食、正食、軟食。律藏中說:五種食物名吞食:飯、麵食、榖粉、魚和肉。”(Pc.239)

a.飯(odano)――――由稻穀、麥等七種穀物所煮成的飯和粥。

麵食(kummàso)――――以大麥(yava)為原料製成的麵製品。

b.榖粉(sattu)――――由七穀物經烘炒而成;也包括將稻穀炒後所磨成的粉。

c.魚(maccho)――――包括魚、鱉、蝦、蟹、貝類等一切水產動物。

d.肉(maüsaü)――――禽類、獸類的肉、骨、血、皮、蛋等。

嚼食(khàdaniya),也作副食、硬食、不正食。khàdana,即指咀嚼之意思。嚼食是指需經過咀嚼的食物,例如:水果、植物的塊莖類等。

律藏中說:“除了五種吞食、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之外的其他食物嚼食。”(Pc.239)

除了上面的五種吞食以外,一般上用來當作食物食用的都可以歸納嚼食,例如:蔬菜、水果、瓜類、豆類等等。除此之外,麥片、美祿、阿華田、豆漿、蕃薯湯、巧克力、乳酪及三合一咖啡也不允許在非時服用。根據斯里蘭卡及泰國的佛教傳承,不加奶精的純咖啡可以在非時服用。

由於緬甸人把茶葉當食物,所以緬甸比庫過午不喝茶。但是斯里蘭卡和泰國的比庫則認茶是終生藥。

2.時分藥(yàmakàlika)24――――允許比庫於一天之內飲用的未煮過的果汁和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蘋果汁、柳橙汁、葡萄汁等。

跋格瓦在《律藏 藥篇》中說:

“諸比庫,我允許一切果汁,除了穀果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葉汁,除了菜汁25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甘蔗汁。”(Mv.300)

根據律藏的義註,有九種大果以及一切種類的穀物皆被視歸類於穀類,其汁不可用來作時分藥。例如:棕櫚果汁、椰子汁、南瓜汁等。

時分藥的製作方法是:由沙馬內拉或在家人等未達上者把要榨成汁的水果等,以冷水壓擠後,經過濾而成。濾過了的汁可加進開水、糖或鹽飲用。任何經煮過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後飲用,因該汁一旦煮過則成了時限藥。不過,放在太陽下面加溫是允許的。

現在市面上有許多包裝果汁如蘋果汁、柳橙汁等,在出廠前了保存的關係而經過高溫消毒,因此也不適合過午飲用。

若比庫把時分藥存放到第二天明相出現之後則不得飲用。

3.七日藥(sattàhakàlika)――――允許比庫在七天之內存放並食用的藥。有五種七日藥,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時分藥和七日藥的時間限制是專門對比庫而言的。

4.終生藥(yàvajivika)――――又稱作盡壽藥,即沒有規定食用期限的藥品。此一類藥並不包括前面的三種藥,一般上是用來治病而不是當作食物食用的。

時分藥、七日藥及終生藥是在有因緣時服用,如口渴時飲時分藥,有生病時服七日藥或終生藥。(Pc.A.241)

5.混合藥――――有時不同種類的藥可能會混合在一起食用。如果在時分藥、七日藥或終生藥中加進時限藥,則應視時限藥。例如:枸杞、黨參、肉桂等中藥藥材屬於終生藥,但是若加進豬肉、雞肉等一起煮湯時,則成了時限藥,不得在非時食用。

沙馬內拉、戒尼、在家眾等皆可以儲存以上種種藥。除了時限藥必須在午前吃完之外,其餘幾種藥則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非時食:

1.在非時;

2.時限藥;

3.吞嚥。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反:

1.有因緣時服用時分藥、七日藥或終生藥。

2.重複咀嚼者在重複咀嚼時,食物不吐出口而吞嚥。

3.瘋狂者。

4.心亂者。

 

七、離觀聽跳舞、唱歌、音樂、表演學處(Nacca-gīta-vàdita-visūka-dassanà veramaõī)

跳舞(nacca)――――各種的舞蹈。

唱歌(gīta)――――任何的歌曲,乃至以歌聲誦經唱念。

音樂(vàdita)――――各種音樂、演奏。

表演(visūka)――――任何娛樂性的表演,如戲劇、說書、鬥牛、鬥雞、鬥狗、棍術、拳術、摔角,以及演習、排列、閱兵等;也包括上述的跳舞、唱歌和音樂表演。

此學處不僅不可以觀聽歌舞等,也不可以自己跳舞、唱歌、演奏,而且還不可以叫人歌舞等。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違反此學處:

1.跳舞、唱歌等其中之一;

2.沒有允許的原因(即了觀看或聽)而前往;

3.看或聽。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反:

1.於自己所在之處看見或聽見;如在寺中或坐車、坐在居士家時。但假如了觀看而走過去或從座位上站起來則違反。

2.走路時看見或聽見。但若故意轉頭去看,或故意走近則違反。

3.在發生災難時進入表演處看見或聽見。

4.瘋狂者。

5.心亂者。 

 

八、離化妝、打扮之因的穿戴花鬘、芳香、塗香學處(Màlà-gandha-vilepana-dhàraõa-maõďana-vibhūsanaññhànàveramaõī)

花鬘(màlà)――――任何種類的花(花環)。

塗香(vilepana)――――任何了塗香而把香料磨碎後可用來塗抹的香粉。

芳香(gandha)――――其餘的香粉等一切種類的香。

這一切的香油和香粉等,如果是了化妝、裝扮的目的而塗抹則違反;但若是了當藥使用則是可以的。

此學處也包括不佩戴耳環、項鍊、戒指、手鐲、手珠等裝飾品。同時也不了使自己有吸引力而塗抹各種香油、香水、香粉、香料、化妝品等。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違反此學處:

1.花鬘等其中之一;

2.沒有允許的因緣;

3.佩戴、塗抹或裝飾。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反:

1.由於皮膚疾病等原因而塗抹帶有香味的藥膏、藥粉等。

2.了供佛等而接受或拿花、香等。

3.瘋狂者。

4.心亂者。

5.極度痛苦者。

 

九、離高、大床座學處(Uccàsayana mahàsayanà veramaõī) 

高、大床座,巴利語 uccàsayana mahàsayana。巴利語sayana,直接翻譯床、臥床、臥具。在此也包括椅子、床墊、椅墊、坐墊等,所以翻譯“床座”。

高床座(uccà sayana)――――超過規定尺寸的床座。

大床座(mahàsayana)――――不允許的毯子。

《律藏》及其義註提到有二十種高、大床座:

1.高床(àsandiü)――――腳高超過規定尺寸26的床座。

2.獸腳床(pallaïkaü)――――腳上刻有猛獸像的床座。

3.長毛毛織地毯(gonakaü)――――毛長超過四指寬的大毛織地毯。

4.彩毛毯(cittakaü)――――彩繡的羊毛毯。

5.白毛毯(pañikaü)――――羊毛織成的白毯。

6.花毛毯(pañalikaü)――――繡花的羊毛毯。

7.棉墊(tūlikaü)――――只填充天然棉花27者。

8.繡像毯(vikatikaü)――――繡有獅子、老虎等圖像的彩色羊毛毯。 

9.雙面毛毯(uddhalomiü)――――雙面有毛的羊毛毯。

10.單面毛毯(ekantalomiü)――――單面有毛的羊毛毯。

11.寶石絲綢品(kaññhissaü)――――四周縫有寶石的絲綢敷具。

12.絲綢(koseyyaü)――――四周縫有寶石的由絲線織成的敷具。若是純絲綢的則適合使用。

13.大地毯(kuttakaü)――――可供十六個舞女站著跳舞的大毛毯。

14.象氈(hatthattharaü)――――鋪在大象背上的敷具。

15.馬氈(assattharaü)――――鋪在馬背上的敷具。

16.車氈(rathattharaü)――――鋪在車上的敷具。

17.羚羊皮席(ajinappaveõiü)――――用羚羊皮鋪床的尺寸縫製成的席子。

18.咖達離鹿皮敷具(kadalimigapavara- paccattharaü)――――名字咖達離鹿(kadalimiga)的皮所製成的特級敷具是最高級的敷具。將咖達離鹿皮縫在白布上製成。

19.有華蓋者(sa-uttaracchadaü)――――即在床的上方綁有紅色傘蓋的意思。即使在白色傘蓋下面有不允許的敷具也不適合使用;若沒有則適合使用。

20.兩端有紅枕者(ubhatolohitakūpadhànaü)――――兩端有紅色頭枕和腳枕的床。若只有一個枕頭,即使其兩側是紅色、蓮花色或彩色的,只要尺寸適當也是可以使用的;如果是大枕頭則是禁止的28。

在這二十種高、大床座中,第一種高床和第二種獸腳床為“ 高床座”,其餘十八種“大床座”。

然而,佛陀在《律藏 坐臥處篇》中也允許使用腳高超過善至八指寬的方形凳子(àsandiko)和七支椅(sattaïgo)29。(Cv.297)

若獲得上述二十種高、大床座,佛陀允許把高床(àsandiü)的高腳鋸掉,把獸腳床(pallaïkaü)的猛獸像鋸掉,把棉墊(tūlikaü)裡的棉花拆掉之後使用。其餘的十七種則可作為地毯使用。(Cv.320)

床墊和坐墊可用布或允許的皮革做套子,裡面可以裝填除了人造纖維、興安杜鵑葉和棉花以外的各種毛、樹葉、樹皮、草和布。(Cv.297)

裡面填塞天然棉花的彈簧床、床褥、坐墊、蒲團等是不得坐臥的。但有些長老比庫認:在在家人家中若有所填塞的棉花是固定無法取出的褥墊還是允許坐的。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成違反此學處:

1.高、大的床座;

2. 坐或臥。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反:

1.不超過規定尺寸的床座。

2.方凳和七支椅。

3. 除了高床、獸腳床和棉墊外,可以坐在在家人所擁有的並且由他們鋪設的大床座,但不得臥。

4.說法時可坐在高大的法座上。

5.瘋狂者。

6.心亂者。 

 

十、離接受金銀學處(Jàtarūpa-rajata-pañiggahaõà veramaõī) 

金,巴利語 jàtarūpa,意思黃金。

銀,巴利語 rajata,意思貨幣、銅錢、木錢、膠錢等。凡通用的貨幣也屬於金銀。總之,金錢是指任何可以用來交換商品的等價物,包括金、銀、錢幣、支票、信用卡等。接受,巴利語 pañiggahaõa。以任何的方式接受(sàdiyana)它,稱接受。 

有三種接受的方式:

1.自己拿取(sayaü gaõhàti)――――當有人供養金錢時,他親自接受;或在任何地方發現不屬於任何人的金錢時,他自己取得。

2.指使他人拿取(a¤¤aü gàhàpeti)――――當有人供養金錢或發現金錢時,他指使別人自己拿取金錢 或代保管。

3.同意放在近處(upanikkhittaü và sàdiyeyya)――――允許別人將金錢放在自己身旁或某處。

如果施主(dàyaka)手中拿著金錢(或紅包等)說:“尊者,我想供養您。”此時,沙馬內拉不能接受並且應該說“我們不可以接受金錢”或“這是不允許的”等拒絕金錢之話語,否則就成了默許;假如沙馬內拉指示施主把錢交給某人或放在某處,也屬於接受金錢。

如果施主通過言語或動作來傳達供養金錢的訊息,例如:將錢擺在沙馬內拉前面說:“這是供養您的。”或者把錢放在某處,然後說:“在某某地方的那筆錢是給您的。”而他並沒有通過身體行為或言語加以拒絕,並且在內心接受它,這也屬於接受金錢。30

以此三種方式的任何一種接受金銀,稱“接受”。

對於出家人來說,沒有任何的理由能使接受金錢成允許!(So na yena kenaci pariyàyena vaññatī’ti.)

正如跋格瓦在《律藏“大品”藥篇》中說:

“諸比庫,若人們有信心、淨信,他們將金錢放在淨人31的手中:‘請以此給與尊師所允許的[物品]32。’諸比庫,我允許你們接受由此[所得的]許可的[物品]。

然而,諸比庫,我不說[你們]能以任何方式接受、尋求金銀。”(Mv.299)

根據這段律藏文,若施主將金錢交給在家淨人,委託淨人購買如法的物品供養比庫,佛陀允許比庫們接受通過這種方式的物品供養。然而,無論任何形式的金錢供養都不被佛陀所允許。

因此,若施主拿著錢但並沒有指明說要供養給沙馬內拉,而只是問:“尊者,您有淨人嗎?”或“請問您的淨人是誰?”他則可指出誰是淨人。

另外,如果施主說:“我要供養您必須品/資具,價值×××元,請問您的淨人是誰?”如此,沙馬內拉也可告訴他淨人是誰。33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違反此學處:

1.金銀;

2.了自己34;

3.以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接受。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反:

1.在寺院或居所內撿到他人遺失的金錢,在算了多少價值後存著歸還主人的心而暫時保管者。

2.瘋狂者。

3.心亂者。

 

 

13《普端嚴》是解釋《律藏》的義註;《疑惑度脫》是解釋比庫、比庫尼兩部戒經《巴帝摩卡pàtimokkha》的義註。

14進行臨終關懷時須特別小心:不要勸臨終病人放棄對生命的執著和讚歎來生的美好,只能勸他放下對親屬、財產等外物的執著,提醒他憶起曾做過的善行及幫他做善事,教導他憶念佛陀的功德等禪修業處。

15意圖對方死亡:有人將之翻譯“ 有殺心”。但從其巴利語maraõàdhippàya的原意來看,不僅惡意的殺害是“意圖對方死亡”,就連出於憐憫而希望對方早點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也屬於“意圖對方死亡”。

16在律藏義註《普端嚴Samantapàsàdikà》和《疑惑度脫Kaïkhàvitaraõī》中解釋“偷取”一共包括二十五種方式。因文繁不收錄文。

17具足五項條件構成親厚者(vissàsa):

a.相識――曾見過的朋友;

b.同伴――共事的感情牢靠的朋友;

c.曾說――曾經這樣說過:我的東西你有想要的就拿去吧!”;

d.還活著;

e.當他知道我拿取時將會感到高興。(Mv.356)

18對於五戒,即把此學處的“非梵行”改“慾邪行”。慾邪行即不正當的性關係(包括同性戀)。具足三個條件構成慾邪行,即:1.沒資格發生性關係的物件;2.以從事之心;3.以道入道。

19黃門(paõďaka):即生殖器被閹割者或先天性生殖器缺陷者。

20受樂(sàdiyati):有接受、同意、允許、想要、喜歡、受用之意。

21鹹酸醬(loõasovīraka):一種由百味醃製的藥(sabbarasàbhisaïkha- taü ekaü bhesajjaü)。據說在醃製時,把訶子、山楂、川楝等中藥材,米穀等各種糧食,芭蕉等各種果實,筍、魚、肉片等各種食物,加上蜂蜜、糖、岩鹽等,裝入缸中密封後放至經一年、兩年或三年,醃製成呈蒲桃汁顏色的醬。食用可治療風病、咳嗽、麻風、黃疸、痔漏等病。比庫在飯後也可食用這種醬。有病者可直接吃,無病者可摻水後飲用。(Pr.A.192)

22日正中時(majjhantika samaya):又作正午,即太陽正好垂直照射於所在地點的經線上的那一那。太陽影子一偏即非時 (過午)。不同地區的日正中時並不相同,所以不能以中午12點來計算。同時,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日正中時也不同。

23明相出現(aruõuggamana):又稱作黎明、破曉;即天剛亮的時候。時間約在日出前的30〜35分鐘之間不等。佛教以明相出現作為日期的更替,而非午夜12點。

有許多現象可以辨認明相出現,例如:四周的天空已由暗黑色轉為藍白色,鳥類開始唱歌,可以看清不遠處樹葉、建築物等的顏色,不需要用手電筒也可看清楚道路等。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出現時刻並不相同。

24時分藥:有人將之訛譯“非時漿”。巴利語yàma,直接翻譯時分、夜分。在此是指從一天的明相出現至第二天明相出現之間大約24小時的時段(一日一夜),並非僅指非時。

25律藏義註《普端嚴Samantapàsàdikà》解釋說:這裡的菜汁是指已煮熟了的菜湯。作時限藥的葉子在做成食物之前榨成的汁是允許的。

26這裡的尺寸是指除了床、椅底部的框架之外,腳部不可超過善至指寬(sugataïgula)的八指寬。指寬,即以手指的寬度測量長短。根據律藏義註,善至(Sugata又稱作善逝,即佛陀)指寬是常人指寬的三倍。若以常人的一指寬2公分來計算,則善至的八指寬大約48公分; 但是也有人認是27英寸或13英寸。

27只填充天然棉花(pakatitūlikàyeva):只是以木棉(rukkhatūla)、蔓棉(latàtūla)或草棉(poñakītūla)三種棉花之一填滿的床、椅或床墊、坐墊等。如果填充的是人造棉花或化學纖維類則不屬此列。棉被並非坐墊,所以可以使用。

28“諸比庫,不得持用半身大的枕頭。若持用者,犯惡做dukkaa。諸比庫,我允許坐如頭大小的枕頭。”(Cv.297)

29七支椅即有靠背、兩旁有扶手的四腳椅子。這種椅子腳高過量也是允許使用的。

30律藏義註中說:假如他內心允許並想要接受,但通過身體或語言拒絕說:“這是不允許的。”不違反。若沒有通過身體或語言拒絕,但以清淨心不接受,想:“這對我們是不允許的。”也不違反。只要通過身、語、意三門中的任何一門拒絕都成拒絕。(Pr.A.583-4)

31淨人:巴利語 kappiyakàraka,簡稱 kappiya,意思使事物比庫或僧團允許接受和使用的人。也包括比庫和僧團提供無償服務的人。沙馬內拉、戒尼、在家居士等皆可做比庫或僧團的淨人,例如:幫忙清潔環境、除草、授食、烹煮食物、做淨蔬果等。了守好不持金銀學處,沙馬內拉和戒尼也可接受在家淨人的服務。

32允許的(kappiyaü):直接翻譯“淨的”,又稱作“如法的”、“適當的” 、“合宜的”。在這裡是指如法的必須品或生活資具。

33在這種情況下,他所接受的只是可供如法使用的日常必須品或生活資具,而不是金錢。

34《普端嚴Samantapàsàdikà》中說:不管是了自己還是了僧團、群體、其他人或佛塔等理由而接受都不允許。(Pr.A.583-4)

在這裡把“了自己”作違反的條件之一,乃是針對下面不違反的第一種情況而言,並不是說只要打著所謂的“說淨”或“代人持錢”等幌子就可以接受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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