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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比庫違犯了此227條學處,將依不同的違犯程度而構成七種罪。

此七種罪從重至輕依次為:

1. 巴拉基咖(pàràjika);

2. 桑喀地謝沙(saïghàdisesa);

3. 土喇吒亞(thullaccaya,粗罪);

4. 巴吉帝亞(pàcittiya);

5. 應悔過(pàñidesanãya);

6. 惡作(dukkaña),即不好的行為;

7. 惡說(dubbhàsita,不好的言語) 。

 

當知學處(sikkhàpada)與罪(àpatti)是有所不同的。

“學處”相當於戒條,皆為佛陀所制定,是每一位弟子都應當持守的。

“罪”則是由於持戒者有意或無意違犯了學處而構成的過錯。

例如:巴拉基咖學處的第二條為“不與取”,假如一個比庫企圖偷取他人的貴重物品,一碰觸到即犯惡作,移動犯土喇吒亞,物品離開了原處即犯巴拉基咖。

第三條為“故意殺人”,假如比庫企圖殺人,在為殺人做準備工作時犯惡作,當受害者感到痛苦時犯土喇吒亞,若受害者因此死亡即犯巴拉基咖。

又如巴吉帝亞第四十條學處“吃未授與的食物”,假如比庫為了吃未經授與的食物而拿取者,犯惡作;每吞嚥一口,皆犯一巴吉帝亞。

因此,對於同一條學處,將會根據不同程度的違犯而構成輕重不同的罪過。對於四條巴拉基咖學處,只有在具足所有違犯條件的情況下才構成巴拉基咖罪,而且最高的罪行即是巴拉基咖;若缺少一兩項條件,則可能犯較輕的罪,甚至不犯。對於桑喀地謝沙罪、尼薩耆亞巴吉帝亞罪、巴吉帝亞罪、應悔過罪等也依此類推。不過,對於應學法,故意違犯任何一條學處皆只構成惡作罪。

 

對於比庫違犯跋嘎瓦所制定的學處,依其罪過的種類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重罪與輕罪

1.重罪(garukàpatti)有兩種,即:

⑴巴拉基咖:不可懺之罪(atekicchà);

⑵桑喀地謝沙:可懺之罪(satekicchà),違犯此罪者先須發露其罪,並經僧團的一系列處分後才能恢復清淨。

 

2.輕罪(lahukàpatti)有五種,屬於可懺之罪,即:

⑴土喇吒亞;

⑵巴吉帝亞;

⑶應悔過;

⑷惡作;

⑸惡說。

違犯這五種輕罪的比庫,只需向另一位比庫發露其罪,然後進行懺悔即可恢復清淨。

 

二、有心罪與無心罪

1.有心罪(sacittaka):通過故意(有心)違犯學處才構成的罪過。有些學處必須通過故意違犯才構成罪過,若非故意則不犯。如故意殺人犯巴拉基咖,故意殺害生命犯巴吉帝亞等。

 

2.無心罪(acittaka):無意違犯之罪。有些學處即使無意違犯,只要符合違犯的條件也會構成罪。如施主將金錢裝進袋中供養比庫,比庫誤認為是如法物品而接受,也構成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

 

三、由想得脫與非由想得脫

1.由想得脫之罪(sa¤¤àvimokkhà):由於沒有違犯學處之想而得以逃脫的罪過。這種罪是指無意違犯有心罪而言。

 

2.非由想得脫之罪(nosa¤¤àvimokkhà):不管有沒有違犯學處之想,只要符合違犯的條件都不能逃脫的罪過。這種罪過是指故意違犯有心罪和違犯無心罪而言。

 

四、世間罪與制定罪

1.世間罪(lokavajja):生起不善心故意違犯的行為,或者社會上普遍認為是不合乎道德的行為。有些行為不僅對比庫、比庫尼而言是不能做的,即使對世俗普通人來說也是不道德的行為。如故意殺人、不與取、說虛妄語等。

 

2.制定罪(paõõattivajja):由跋嘎瓦所制定、只是針對比庫、比庫尼違犯才構成的罪過。有些學處只是規定比庫、比庫尼才不能違越,但是世俗普通人造作並不會構成罪過。如接受金錢、從事買賣、挖掘土地等。

 

五、身業、語業與身語業

1.身業罪(kàyakamma):通過身體行為違犯的罪過。如從事淫欲法、故意出精、觸摸女人等。

 

2.語業罪(vacãkamma):通過語言違犯的罪過。如與未達上者同句誦法、對女人說法過限等。

 

3.身業和語業罪(kàyakammaü vacãkamma¤ca):能通過身體行為與語言兩者違犯的罪過。如不與取、故意殺人、說虛妄的上人法等。

需知並沒有純粹由意門(心念)構成的犯戒。[1]

 

 

[1] 雖然許多學處必須通過故意造作才構成違犯,但根據律教法,只有已呈現於身門或語門的不良行為才算犯戒,純粹發生於意門的不善還不足以違犯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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