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比庫違反了此227條學處依不同的違反程度而構成七種罪。

此七種罪重至依次

1. 巴拉基咖(pàràjika)

2. 桑喀(saïghàdisesa)

3. 土喇吒(thullaccaya粗罪)

4. 巴吉帝(pàcittiya)

5. (pàñidesanãya)

6. 惡做(dukkaña),即不好的行

7. 惡說(dubbhàsita不好的言)

 

學處(sikkhàpada)與罪(àpatti)是有所不同的。

學處”相於戒佛陀所制定,是每一位弟子都應當持守的

“罪”是由於持戒者有意或犯了學處而構成的過錯

例如:巴拉基咖學處的第二條為“不與取”,假如一偷取他人的重物品,一碰觸到即犯惡做,移犯土喇,物品離了原即犯巴拉基咖。

第三條為“故意”,假如比圖殺人,在為殺人做準工作作,受害者感到痛苦犯土喇吒,若受害者因此死亡即犯巴拉基咖。

又如巴吉帝第四十條學處“吃未授與的食物”,假如比庫為了吃未授與的食物而拿取者,犯作;每吞嚥一口,皆違反一次巴吉帝

因此,於同一條學處將會根據不同程度的犯而構成不同的罪巴拉基咖學處只有在具足所有的情下才構成巴拉基咖罪,而且最高的罪行即是巴拉基咖;若缺少一兩項條件,可能犯較輕的罪,甚至不違反於桑喀地沙罪、尼巴吉帝罪、巴吉帝罪、罪等也依此。不應學法,故意違反任何一條學處只構成惡做罪。

庫違跋嘎瓦所制定的學處,依其罪的種又可分以下幾種:

一、重罪與

1重罪(garukàpatti)種,即:

巴拉基咖:不可懺之罪(atekicchà)

桑喀地沙:可懺之罪(satekicchà)犯此罪者先須表明其罪,並的一係列分後才能恢復清

 

2(lahukàpatti)有五種,於可懺之罪,即:

土喇吒

巴吉帝

惡做;

惡說。

五種罪的比,只需向另一位比庫表明其罪,然後行懺悔即可恢復清

 

二、有心罪與心罪

1有心罪(sacittaka):通故意(有心)學處才構成的罪有些學處故意才構成罪,若非故意不違反。如故意犯巴拉基咖,故意害生命犯巴吉帝等。

 

2心罪(acittaka)之罪。有些學處即使,只要符合件也構成罪。如施主錢裝進袋中供,比庫誤認為如法物品而接受,也構成巴吉帝

 

三、由想得與非由想得

1由想得之罪(sa¤¤àvimokkhà):由於學處之想而得以逃的罪種罪是指犯有心罪而言。

 

2由想得之罪(nosa¤¤àvimokkhà):不管有學處之想,只要符合件都不能逃的罪種罪是指故意有心罪和心罪而言。

 

四、世罪與制定罪

1(lokavajja):生起不善心故意的行,或者上普遍認為是不合乎道德的行有些行僅對、比尼而言是不能做的,即使世俗普通人來說也是不道德的行如故意人、不與取、說虛等。

 

2制定罪(paõõattivajja):由跋格瓦所制定、只是針對、比才構成的罪有些學處只是定比、比尼才不能越,但是世俗普通人做並不構成罪如接受金買賣挖掘土地等。

 

五、身語業與身語業

1(kàyakamma):通身體行為違反的罪。如事性行為法、故意射精、觸摸女人等。

 

2語業(vacãkamma):通過語違反的罪。如與未者同句法、女人法句子超等。

 

3語業(kàyakammaü vacãkamma¤ca):能通身體行犯的罪。如不與取、故意人、說虛妄的上人法等。

知並粹由意(心念)構成的違反戒[1]

 



[1] 學處故意做才構成違反,但根據律教法,只有已呈於身語門的不良行才算違反戒,生於的不善不足以違反戒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南傳上座部佛教 的頭像
    南傳上座部佛教

    南傳上座部佛教

    南傳上座部佛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