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聖典中,跋嘎瓦到持戒時經這樣強調

`Sampannasãlà, bhikkhave, viharatha sampanna- pàtimokkhà, pàtimokkhasaüvarasaüvutà viharatha, àcàragocarasampannà, aõumattesu vajjesu bhayadassàvino; samàdàya sikkhatha sikkhàpadesu. '

應當具足戒與具足巴帝摩卡而住!以巴帝摩卡律而住,具足正行與行的罪到危,受持學習諸學處

 

在《清之道》中也提到,作為禪修基的戒清包括四種遍戒:

1.   巴帝摩卡(pàtimokkhasaüvara-sãla),即比庫應當

 

2.   根律(indriyasaüvara-sãla),根即感官;守好眼、耳、鼻、舌、身、意六根門稱為根律

 

3.   活命遍(àjãvapàrisuddhi-sãla),即依正命(正確的生方式)而活,不能邪命自活。

 

4.   具依止戒(paccayasannissita-sãla),即正確、適地使用生活必須品,包括袈裟、食、住所、醫藥等生活用品。

 

 

因此,巴帝摩卡於比的主要學處之一。

 

裡的學處”,巴利sikkhàpada,又足。sikkhà為學學習訓練pada所。學處亦即是學習規則、行為規、戒

在《小誦註》中

ßSikkhitabbà'ti sikkhà, pajjate anenàti padaü. Sikkhàya padaü sikkhàpadaü, sikkhàya adhigamåpàyoti attho. Atha và målaü nissayo patiññhàti vuttaü hoti.û

應當學為學;以此作足故足。之足為學足,即到達學的方法之。又或者說為根本、依止、立足[為學處]。”

 

巴帝摩卡一共包括227條學處學處又可以分八法,即:

1. 巴拉基咖法:4

2. 桑喀沙法:13

3. 不定法:2

4. 巴吉帝法:30

5. 巴吉帝法:92

6. 法:4

7. 應學法:75

8. 法:7

 

 

 

一、巴拉基咖

巴拉基咖:巴利pàràjika的音同。直譯為“他勝”,意已被或失[1]

在《巴拉基咖》中

ßPàràjiko hotã'ti seyyathàpi nàma puriso sãsacchinno abhabbo tena sasãrabandhanena jãvituü, evameva bhikkhu methunaü dhammaü pañisevitvà assamaõo hoti asakyaputtiyo. Tena vuccati - pàràjiko hotã'ti.û

  是巴拉基咖者,有人的被砍了,不可能再與他的身體接而活命。,比庫從事淫欲法後,即非沙、非迦子了。因此稱為巴拉基咖。”(Pr.55)

在《附》中

ßPàràjikan'ti yaü vuttaü, taü suõohi yathàtathaü.

cuto paraddho bhaññho ca, saddhammà hi niraïkato;

saüvàsopi tahiü natthi, tenetaü iti vuccati.û

“所巴拉基咖’者,實說

正法中死去、失落和棄絕

不與他共住,因此如是。”(Pv.339)

 

巴拉基咖相於比的極刑。在《大分中把巴拉基咖比喻為斷之人不可能再與身體接合而活命、枯葉從樹枝上落後不可能再綠葉、石破成兩塊法再複合、棕櫚樹部被砍了就法再生,凡比庫違犯了此學處即自動喪失比的身分,並且不得與僧共住,生也不能再受戒成犯者不隱瞞自己的失,在犯之後立刻掉袈裟,成俗人的衣服,將來若想再出家,可以受戒成馬內拉;然而,如果他在犯了巴拉基咖罪後仍然繼續保持原的形象,冒充他既不是比生也不能再出家。

 

共有四巴拉基咖罪:

1. 淫欲法

2. 不與取

3. 故意

4. 說虛妄的上人法。

 

假如一位比與人或生性行,或偷價值馬薩(màsaka古印度的貨幣單)或以上的物品,或故意人,或以欺之心假的上人法,他即犯了巴拉基咖。

 

二、桑喀地

桑喀地沙:巴利saïghàdisesa,直“僧始其由saïgha(僧伽、僧+ àdi(最初、始、首先)+ sesa餘、剩餘、剩下)三片語組合而成。犯了此一類學處的比其罪的自始至由僧團來執[2]

在《大分》中釋說

ßSaïghàdiseso'ti saïghova tassà àpattiyà parivàsaü deti, målàya pañikassati deti, mànattaü deti, abbheti; na sambahulà, na ekapuggalo. Tena vuccati - saïghàdiseso'ti.û

桑喀地者,唯有僧才能其罪住,與退回原[3][4]及令出罪,非多人,非一人[所能作],因此稱為‘桑喀地’。”(Pr.237)

在《附》中也

ßSaïghàdiseso'ti yaü vuttaü, taü suõohi yathàtathaü.

saïghova deti parivàsaü, målàya pañikassati;

mànattaü deti abbheti, tenetaü iti vuccati.û

“所桑喀地’者,實說

唯有僧才能住、退回原本、

那答及令出罪,因此如是。”(Pv.339)

 

類學處者,不至於失去比格,但了恢復作正常比身分,他必須經歷發露至出罪的一系列程式──最初的那答至最後的出罪,皆由僧團來執行,而非人或人所能行。如果比在犯了其中任何一條學處之後,即向一位或多位比庫發露他的罪行。如果犯戒者明知而隱瞞該罪行多少天,在懺罪前依其隱瞞的天數來(parivàsa)多少天。履行住之後,他應當通知一至少有四位比的僧,向僧團請期六夜的那答。那答圓滿之後,犯戒的比庫應再向至少有二十位清的僧團請求出罪(abbhana)。如果在不滿二十位比的僧團為這個出罪,即使才少一位,這個法出罪。履行住到出罪期,犯戒比的某些僧權將被中止。出罪後,才能恢復正常比的身分。

 

共有十三桑喀地沙罪:

1. 故意出精

2. 觸摸女人

3. 女人粗俗

4. 向女人讚歎以淫欲侍奉自己

5. 做媒

6. 主孤邸

7. 建大住所

8. 根據巴拉基咖誹謗

9. 似事件的巴拉基咖誹謗

10. 分裂僧

11. 分裂僧

12. 不受

13. 汙家不受驅擯

於此十三桑喀地沙法,前面九條學處只需做一次即犯,後面條學處則須經勸告三次才犯。

 

三、不定

不定 (aniyata):是指尚未確定比犯的是於巴拉基咖、桑喀地沙或巴吉帝三者之中的哪一種罪行的學處

在《大分》中釋說

ßAniyato'ti na niyato pàràjikaü và saïghàdiseso và pàcittiyaü và.û

不定者,即不確定是巴拉基咖、桑喀地沙或巴吉帝。”(Pr.450)

在《附》中

ßAniyato'ti yaü vuttaü, taü suõohi yathàtathaü;

aniyato na niyato, anekaüsikataü padaü;

tiõõama¤¤ataraü ñhànaü, niyato'ti pavuccati.û

“所不定’者,實說

不定即不確定,乃不確定三者中,

其中一稱為‘不定’。”(Pv.339)

 

若比和女人單獨在秘密偏僻處時,被說話值得信的信徒看於是根據比自己承,或根據信徒的控告來懲。如果行淫,犯巴拉基咖(1);若身體相接觸或粗俗構成桑喀地(2條或第3);若只是與女人單獨共坐,犯巴吉帝(44條或45)。因罪行不確定,故名“不定”。

 

類學處只有兩條

1. 被控告與女人屏覆

2. 被控告與女人偏僻

 

四、尼巴吉帝

巴吉帝巴利nissaggiya pàcittiya的音。尼(nissaggiya),意為應的;巴吉帝(pàcittiya),意令心[5]

在《附》中

ßNissaggiyan'ti yaü vuttaü, taü suõohi yathàtathaü;

saïghamajjhe gaõamajjhe, ekasseva ca ekato;

nissajjitvàna deseti, tenetaü iti vuccati.û

“所’者,實說

在僧人中或只在一人前,

之後再懺悔,因此如是。”(Pv.339)

 

此一類學處共有三十,都是於衣、敷具、金品等物品方面的定。凡是犯了此類學處的比先把律的物品在僧中、在中,或在一人面前捨,捨之後再懺悔其罪。

 

這類學處三品:衣品、蠶品、品,每一品有十條學處,共有三十

1. 存放多餘袈裟十日

2. 三衣

3. 存放布料超一月

4. 戚比尼洗染

5. 接受非戚比尼衣

6. 向非戚居士乞衣

7. 量取衣

8. 要求好衣

9. 勸兩家合供好衣

10. 人索衣數過

11. 做混蠶敷具

12. 黑羊毛敷具

13. 做新敷具毛色不合

14. 六年做新敷具

15. 做新坐不加舊墊

16. 羊毛超三由旬

17. 戚比尼洗染羊毛

18. 接受金

19. 事金交易

20. 買賣

21. 存放多餘缽過十日

22. 滿綴換

23. 存放七日藥過七日

24. 提前求或使用雨浴衣

25. 施衣後

26. 自乞線織

27. 好衣

28. 存放特施衣

29. 衣存俗家六夜

30. 供僧物供己

 

五、巴吉帝

巴吉帝巴利pàcittiya的音,意令心[6]律註中解

ßPàteti cittan'ti pàcittiyaü.û

“令心巴吉帝。”(Pv.A.339)

在《附》中

ßPàcittiyan'ti yaü vuttaü, taü suõohi yathàtathaü;

pàteti kusalaü dhammaü ariyamaggaü aparajjhati;

cittasaü mohanaññhànaü, tenetaü iti vuccati.û

“所巴吉帝’者,實說

令善法落,犯聖道,

於迷妄的狀態,因此如是(Pv.339)

 

類學處者只需向一位比庫發露懺罪即可。

類學處九品。第一至第七品和第九品各有十條學處,第八品有十二條學處共九十二

1.

2.

3.

4. 與未[7]同句

5. 與未者同宿

6. 與女人同宿

7.

8. 者真上人法

9. 的粗罪告

10. 掘地

11. 破壞植物

12. 語惱亂

13. 責輕毀

14. 不收坐

15. 僧房設臥具離不收

16. 強擠先住比

17. 趕比出僧房

18. 上使用可卸之床

19. 建大房屋蓋過

20. 有生物之水草或土

21. 未受派教

22. 尼至日落

23. 至比室教

24. 譭謗尼的比

25. 送衣戚比

26. 戚比

27. 與比同行

28. 與比尼相乘船

29. 吃比尼促成之食

30. 單獨與比尼共坐

31. 食用施

32. 結眾

33. 輾轉

34. 或乾糧過

35. 足食後再吃

36. 足食比再吃

37.

38. 吃用存的食物

39. 己乞美食

40. 吃未授與食物

41. 手拿食物外道

42. 途中趕走同伴

43. 入於有人之家坐

44. 與女人屏覆共坐

45. 單獨與女人共坐

46. 後不咐行訪諸

47. 接受四月藥資

48. 看出征軍隊

49. 住在

50. 看演習閱

51.

52. 搔癢

53. 水中嬉

54. 不恭敬

55.

56. 燃火取暖

57. 半月洗浴

58. 穿未作壞色新衣

59. 穿未舍出的共有衣

60. 藏匿比物品

61. 故意

62. 使用有生物之水

63. 翻案如法

64. 隱瞞

65. 使未滿二十

66. 盜賊商旅相同行

67. 與女人相同行

68. 惡見不受

69. 惡見共住

70. 與受馬內拉共住

71. 學學處

72. 誹謗學處

73. 心聽

74. 打比

75. 手作打

76. 根據桑喀地譭謗

77. 故意使比疑悔

78. 偷聽不和比庫談論

79. 與欲後不滿如法甘

80. 團會議未與欲離座

81. 滿和合分衣

82. 供僧物與他人

83. 未先告知入王

84. 在住

85. 入村不

86. 做骨、牙、角制

87. 床、椅

88. 床、椅入棉花

89. 做坐具

90. 做覆

91. 做雨浴衣

92. 做衣

 

六、

(pàñidesanãya)即比庫對所犯的行為應受到呵應當[8]

在《附》中

ßPàñidesanãyan'ti yaü vuttaü, taü suõohi yathàtathaü;

bhikkhu a¤¤àtako santo, kicchà laddhàya bhojanaü;

sàmaü gahetvà bhu¤jeyya, gàrayhan'ti pavuccati.

Nimantanàsu bhu¤jantà chandàya, vosàsati tattha bhikkhuniü;

anivàretvà tahiü bhu¤je, gàrayhanti pavuccati.

Saddhàcittaü kulaü gantvà, appabhogaü anàëiyaü.

agilàno tahiü bhu¤je, gàrayhanti pavuccati.

Yo ce ara¤¤e viharanto, sàsaïke sabhayànake;

aviditaü tahiü bhu¤je, gàrayhanti pavuccati.û

“所’者,實說

庫從戚、得的食物,

自己接受後食用,稱為’。

在受食中用餐,有比尼在那任意指示;

不阻止而在那吃,稱為’。

去到信心之家,無錢貧窮

病而在那吃,稱為’。

假如住在林野,有危有恐怖;

未告知而在那吃,稱為’。”(Pv.339)

類學處共有四,都是於食事的:

1. 俗家中接受比尼食物

2. 在俗人家周旋供食的比

3. 接受家的食物

4. 未先告知而在有危中接受食物

 

七、應學

應學(sekhiya):即通過學習應學習者,故為應學(Yàni sikkhitasikkhena, sekhiyànãti tàdinà.)

在《附》中

ßSekhiyan'ti yaü vuttaü, taü suõohi yathàtathaü;

sekkhassa sikkhamànassa, ujumaggànusàrino.

âdi cetaü caraõa¤ca, mukhaü sa¤¤amasaüvaro;

sikkhassa etàdisã natthi, tenetaü iti vuccati.û

“所應學’者,實說

對隨正直之道而行的者正在學習的,

是最初的行,以及自製律

[其他]這樣,因此如是(Pv.339)

 

類學處主要是於比行止威定。類學處並不象其他“止持”學處,採用出罪名的方式,即“若比……者,犯”,而是在學處之後加上應當學(sikkhà karaõãya)這顯示了此類學處“作持”的範,即應當如此作”之。比只有以不恭敬的類學處,才犯作罪。

 

學處共有七十五

1. 下衣

2. 整披衣

3. 善披覆行於俗家

4. 善披覆坐於俗家

5. 攝護行於俗家

6. 攝護坐於俗家

7. 眼垂行於俗家

8. 眼垂坐於俗家

9. 不拉高衣行於俗家

10. 不拉高衣坐於俗家

11. 不高嬉笑行於俗家

12. 不高嬉笑坐於俗家

13. 行於俗家

14. 坐於俗家

15. 身行於俗家

16. 身坐於俗家

17. 臂行於俗家

18. 臂坐於俗家

19. 搖頭行於俗家

20. 搖頭坐於俗家

21. 不叉腰行於俗家

22. 不叉腰坐於俗家

23. 不覆行於俗家

24. 不覆坐於俗家

25. 不踮行於俗家

26. 不抱膝坐於俗家

27. 恭敬接受

28. 注意接受

29. 以等量之羹接受

30. 接受

31. 恭敬食用

32. 注意食用

33. 次第食用

34. 以等量之羹食用

35. 從頂部捏取食用

36. 不以羹菜想要更多

37. 自己乞求羹

38. 不心存不滿觀看他人之

39. 不做飯團

40.

41. 飯團未持到

42. 用餐不把手全部塞入口中

43. 不口含飯團說話

44. 不投擲團

45. 不咬斷飯團

46. 不塞滿

47. 不甩手而食

48. 不散落粒而食

49. 不伸舌而食

50. 不作喳噗喳噗而食

51. 不作蘇嚕蘇嚕聲而食

52. 不舔手而食

53. 不舔而食

54. 不舔唇而食

55. 不以沾有食物的手拿水器

56. 不把有粒的洗水倒於俗家

57.

58. 持杖者

59. 持刀者

60. 持弓箭者

61. 穿拖鞋者

62. 穿鞋者

63. 坐在上者

64.

65. 抱膝坐者

66. 對纏頭

67.

68. 不坐在地上坐在座位者

69. 不坐在低座坐高座者

70. 不站著對

71. 不走在後面走在前面者

72. 不走在路旁走在路中者

73. 不站大小便

74. 不在植物上大小便或吐唾液

75. 不在水中大小便或吐唾液

 

八、七止

七止(satta adhikaraõasamathà dhammà)是用止息僧團爭事的七種方法:

1. 調伏(事人

2. 調伏(讓當事人回

3. 不癡調

4. 讓當事人自己承

5. 依多

6. 調查罪

7. 以草覆(不再追究)

 



[1] 漢傳佛教音譯為夷、波市迦,也意譯為斷頭、退

[2] 漢傳佛教依梵saïghàva÷eùa譯為“僧伽婆沙”,意譯為“僧”。如北《毗尼母》卷七中雲:“如人他所斫,有咽喉,名之為殘凡是犯此罪的比丘,不像犯波夷般定死罪,仍然留有生命,若能得清眾為他如法懺悔除罪之法,此罪方可除。其音、皆與巴利有所不同。

[3] 退回原本 (målàya pañikassana)målàya (到原本,到根本) + pañikassana (退回、撤回、倒退)

假如比在行住期又再重犯桑喀地,他必停止其所行的住,重新向僧團請住,稱為退回原本於行那答也是如此。漢傳佛教古律多譯為本日治,唐義淨師譯為複本”“重收根本

[4] 那答:巴利mànatta的音。意即了表達對庫們的敬意,使比庫們對他感到滿意。乃是僧團對違犯了“僧始終學處”而想要恢復清的比所作出的理方式。履行那答的時間通常六夜。

漢傳佛教依梵mànatva譯為“摩那埵”。

[5] 漢傳佛教依梵naiþsargika pràya÷cittika譯為耆波逸提耆波夜提、泥祇波逸底迦等,意譯為

[6] 漢傳佛教依梵pràya÷cittika譯為波逸提波夜提等。

[7] (anupasampanna):除了比、比尼之外的在家人和其他出家稱為“未者”。

[8] 佛教依梵pratide÷anãya譯為“波提提舍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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