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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佛陀規定比庫們於每半個月誦一次巴帝摩卡,即在第十四日或第十五日。具體在十四或十五日,則應視曆法而定。

在律註中說:

ßCàtuddase và pannarase và'ti ekassa utuno tatiye ca sattame ca pakkhe dvikkhattuü càtuddase, avasese chakkhattuü pannarase.û

“在十四日或十五日是指在一個季節中的第三個和第七個半月兩次[誦戒]在十四日,其餘六次在十五日。”(Mv.A.136)

根據古印度的曆法,一年分為3個季節:熱季(gimhàna)、雨季(vassàna)和涼季(hemanta),每個季節有4個月,共12個月。

如此,一個季節有8個誦戒日,每月有2個,即黑月的十五日(月黑日)與白月的十五日(月圓日)。由於每個季節皆由黑月開始,因此逢單數的誦戒日為月黑日,逢雙數的誦戒日為月圓日。在每個季節中,第1, 2, 4, 5, 6, 8個半月有15天(paõõarasa),而第3和第7個半月只有14天(catuddasa)。也即是說:在每個季節的第3個和第7個月黑日為“十四日”,其餘的皆為“十五日”。

所以,僧團安排誦巴帝摩卡的日期,在每個季節的第三次和第七次誦戒在“十四日”,其餘的六次都在“十五日”。這是僧團舉行誦戒的日期。[1]

至於在誦戒日的甚麼時候舉行伍波薩他,則可由各個僧團自行決定。現在許多僧團會選擇在下午或傍晚舉行。 

由於伍波薩他甘馬是僧團中比較重要的集會,所以《律藏》中對誦戒的場所有詳細的規定:

“當時,比庫們這樣想:‘跋嘎瓦制定:依和合而為一住處。那怎樣才是一住處呢?’此事報告跋嘎瓦,[跋嘎瓦說:]‘諸比庫,我允許共結界。諸比庫,應如此共結:首先應宣告[界]相──山相、石相、林相、樹相、道路相、蟻垤相、河相、水相。”(Mv.138)

也即是說:住在同一區域的所有比庫僧眾必須集合在一起舉行伍波薩他甘馬。凡舉行甘馬的地方,必須經由僧團共同認定範圍,稱為“結界”(sãmà sammuti)。在結界前,先須設立界相(sãmà nimitta),即範圍的標記。律中允許八種界相:以山為界相、以石為界相、以林為界相、以樹為界相、以道路為界相、以蟻垤(蟻穴外隆起的小土堆)為界相、以河流為界相和以水為界相。現在的做法多數是以石為界相。

在律註《疑惑度脫》中提到,界可以分為“已結之界”(baddhasãmà)和“未結之界”(abaddhasãmà)兩類。其中,已結之界又可分為劃定界、共住界和不離衣界三種;未結之界又可分為村界、七阿邦答勒界和潑水界三種。

在此將透過“以石為界相”來簡單地說明結界的程式:先劃定“界”範圍。根據律制,界的範圍最大不得超過三由旬,最小必須能夠容納21位比庫坐下。劃定界的範圍後,再找來十六塊大小相當的石塊(範圍較小者,八塊也可),分別放置於界的東南西北方和四個角落,每處放兩塊,裡面的那塊作為“石相”(pàsàõanimitta)。

舉行結界甘馬前,先安排八位比庫或居士分別站在界外的石相後邊,然後再安排一位比庫依次走到每個石相前,問說:“在東方是甚麼[界]相?”“石,尊者!”“這石是[界]相。”“是的,尊者!”……問完八方的界相後,再走到東方重複問一次,如是使所有的界相皆能成為一連結。問完界相後,所有比庫齊集於伸手所及的範圍內,宣講甘馬文,共同認定此界為“共住、同一伍波薩他界”(samànasaüvàsa ekuposatha sãmà)。認定了“共住界”之後,再認定“不離衣界”(avippavàsa sãmà)。於是,在這個被劃定的範圍內所結之界,稱為“劃定界”(khaõóasãmà)。

佛陀又規定,如果在一個地方原先曾經如法地結過界,此後在該處所結之界皆為無效。為此,佛陀允許先解除原來所結之界(sãmàsamåhanana),然後再結新界。如果想在一個新的地方結界,但又不清楚古代是否曾經結過界,為了使日後的甘馬皆成為有效,為了保險起見,在結新界之前通常會先解除舊界。由於解界的甘馬頗為複雜,於此不作詳細討論。

等結界甘馬圓滿之後,可把石相分別埋於界場的四方四隅,每處埋兩塊,裡面的石塊為界相,其外再預留出中間地帶,稱為“界隔”(sãmantarika),以避免與其他的“界”相重疊。埋石相時,石塊的上半部可以露出地面,形成明顯的標記,使人們能清楚地辨認出界相。

 

在《律藏》中又提到“未結之界”的三種情況:

“諸比庫,在無結界或未設置處,若依止村莊或城鎮而住,則以該村莊為村界,以城鎮為鎮界,為該處的共住、同一伍波薩他[界]。

諸比庫,假如在非村的林野,則周圍以七個阿邦答勒為該處的共住、同一伍波薩他[界]。

諸比庫,一切河非界,一切海非界,一切自然湖非界。諸比庫,若在河、海或自然湖中,則以中等[身材的]男子向周圍潑水處為該處的共住、同一伍波薩他[界]。”(Mv.147)

也即是說,如果比庫去到邊遠的地方(例如:歐洲、美洲)或沒有界場的地方,可以當地政府設置的最小行政區域的範圍作為村界(gàmasãmà)或鎮界(nigamasãmà)。到了誦戒日,只要在該區域內的所有比庫皆齊集並超過四位,則可舉行誦戒。

在森林、郊野等處,則以人站在中央算起,四周各以七個阿邦答勒(sattabbhantarà)的範圍為界,稱為“七阿邦答勒界”(sattabbhantarasãmà)。這裡,一個阿邦答勒等於28肘、56拃手(人張開的手從拇指尖到小指(或中指)尖之間的距離,長約五寸)的長度。

如果是在河流、海洋或天然湖泊中央,則以一個中等身材的男子向四周盡力潑水,水所灑落的範圍稱為“潑水界”(udakukkhepasãmà)。

比庫僧團可在這三種已結之界和三種未結之界內舉行伍波薩他甘馬,誦巴帝摩卡。

 

 

[1] 由於佛教曆法的推算與中國農曆的推算法略有差異,有時會相差一天,因此僧團進行誦戒應以佛教曆法的推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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