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比庫違犯了此227條學處,將依不同的違犯程度而構成七種罪。
此七種罪從重至輕依次為:
1.巴拉基咖(pàràjika);
2.桑喀地謝沙(saïghàdisesa);
3.土喇吒亞(thullaccaya粗重罪);
4.巴吉帝亞(pàcittiya);
5.應悔過(pàñidesanãya);
6.惡作(dukkaña不好的行為);
7.惡說(dubbhàsita不好的言語) 。
當知學處(sikkhàpada)與罪(àpatti)是有所不同的。
“學處”相當於戒條,皆為佛陀所制定,是每一位弟子都應當持守的。
“罪”則是由於持戒者有意或無意違犯了學處而構成的過錯。例如:巴拉基咖學處的第二條為“不與取”,假如一個比庫企圖偷竊他人的貴重物品,一碰觸到即犯惡作,移動犯土喇吒亞,物品離開了原處即犯巴拉基咖。
第三條為“故意殺人”,假如比庫企圖殺人,在為殺人做準備工作時犯惡作,當受害者感到痛苦時犯土喇吒亞,若受害者因此死亡即犯巴拉基咖。
又例如:巴吉帝亞第四十條學處“吃未授與的食物”,假如比庫為了吃未經授與的食物而拿取者,犯惡作;每吞嚥一口,皆犯──巴吉帝亞。因此,對於同一條學處,將會根據不同程度的違犯而構成輕重不同的罪過。
對於四條巴拉基咖學處,只有在具足所有違犯條件的情況下才構成巴拉基咖罪而且最高的罪行即是巴拉基咖;若缺少一兩項條件,則可能犯較輕的罪,甚至不犯。 對於桑喀地謝沙罪、尼薩耆亞巴吉帝亞罪、巴吉帝亞罪、應悔過罪等也依此類推。
不過,對於應學法,故意違犯任何一條學處皆只構成惡作罪。對於比庫違犯跋格瓦所制定的學處,依其罪過的種類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重罪與輕罪
1、重罪(garukàpatti)有兩種,即:
⑴.巴拉基咖:不可懺之罪(atekicchà);
⑵.桑喀地謝沙:可懺之罪(satekicchà),違犯此罪者先需發露其罪,並經僧團的一系列處分後才能恢復清淨。
2、輕罪(lahukàpatti)有五種,屬於可懺之罪,即:
⑴.土喇吒亞;
⑵.巴吉帝亞;
⑶.應悔過;
⑷.惡作;
⑸.惡說。
違犯這五種輕罪的比庫,只需向另一位比庫發露其罪,然後進行懺悔即可恢復清淨。
二、有心罪與無心罪
1、有心罪(sacittaka):通過故意(有心)違犯學處才構成的罪過。有些學處必須通過故意違犯才構成罪過,若非故意則不犯。如故意殺人犯巴拉基咖,故意殺害生命犯巴吉帝亞等。
2、無心罪(acittaka):無意違犯之罪。
有些學處即使無意違犯,只要符合違犯的條件也會構成罪。如施主將金錢裝進袋中供養比庫,比庫誤認為是如法物品而接受,也構成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
三、由想得脫與非由想得脫
1、由想得脫之罪(sa¤¤àvimokkhà):由於沒有違犯學處之想而得以逃脫的罪過。這種罪是指無意違犯有心罪而言。
2、非由想得脫之罪(nosa¤¤àvimokkhà):不管有沒有違犯學處之想,只要符合違犯的條件都不能逃脫的罪過。這種罪過是指故意違犯有心罪和違犯無心罪而言。
四、世間罪與制定罪
1、世間罪(lokavajja):生起不善心故意違犯的行為或者社會上普遍認為是不合乎道德的行為。有些行為不僅對比庫、比庫尼而言是不能做的,即使對世俗普通人來說也是不道德的行為。如故意殺人、不與取、說虛妄語等。
2、制定罪(paõõattivajja):由跋格瓦所制定、只是針對比庫、比庫尼違犯才構成的罪過。有些學處只是規定比庫、比庫尼才不能違越,但是世俗普通人造作並不會構成罪過。例如:接受金錢、從事買賣、挖掘土地等。
五、身業、語業、身語業
1、身業罪(kàyakamma):通過身體行為違犯的罪過。例如:從事淫欲法、故意出精、觸摸女人等。
2、語業罪(vacãkamma):通過語言違犯的罪過。例如:與未達上者同句誦法、對女人說法過限等。
3、身業和語業罪(kàyakammaü vacãkamma¤ca):能通過身體行為與語言兩者違犯的罪過。例如:不與取、故意殺人、說虛妄的上人法等。需知並沒有純粹由意門心念構成的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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