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生命的構成

生命,在佛陀的教法中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佛教要分析生命的組成,認知生命的真相,研究生命的本質,最終目標是了解脫生命的諸苦。

 

佛教把構成生命的因素分五類,稱五蘊:

1.色──物質身體;

 

2.受──苦、樂等的感受;

 

3.想──辨認、記憶作用;

 

4.行──意志或各種心理作用;

 

5.識──識別、認知。

 

我們這個具有眼睛、耳朵、鼻子、嘴巴、骨架、四肢的身體稱“色蘊”或“色法”。

 

色,在這裡並不是指顏色,更不是指女色、情慾,而是一切物質現象的統稱。物質現象包括看得見的和看不見的。看得見的有顏色、光等,看不見的有聲音、氣味、味道、軟硬、輕重、冷暖等等。甚麼將物質現象稱色呢?

 

色,巴利語råpa,源自於動詞ruppati,意思變壞、破壞、壓迫、逼迫。所以佛陀說:以變壞故,稱色。就是說,一切物質都具有變壞的本質,叫做色法。除了稱色蘊的物質現象以外,受、想、行、識四種心理現象合稱“名蘊”或“名法”。

 

 

名,在這裡的意思並非指名字或名稱,而是對一切心理現象的統稱。甚麼要將心理現象稱名呢?

名,巴利語nàma,源自於動詞詞根√nam,意思朝向,傾向。因能朝向目標以識知它或者能導致朝向目標,所以稱名。

 

根據佛教,所有的名法(心理現象)都必須有目標,而且總是在執行認知目標的作用。同時,這些名法並非只是單獨地出現的,它們一產生則是成組成組的產生並且各自對目標執行其各別的作用。比如說“看”的動作,就包含了8個名法在同時參與執行作用。

 

名法又可以分為兩類──心和心所。

 

心(citta)──識知目標的心理活動。

 

心所(cetasika)──伴隨著心一起產生並能協助心全面地識知目標的各種心理作用,例如:感受、想、思、作意、喜悅等等。在識知目標的過程中,心起著主導的作用,如同國王;心所起著輔助的作用,如同執行各自職責的大臣。

 

心所不能離開心單獨生起,因諸心所必須依靠心才能協助識知目標。 同時,心的產生也必定伴隨著諸心所的產生。心只有得到了諸心所的協助生命的本質,才能完成其識知目標的作用。

 

名色法包攝了我們所處的這個世間所有的物質現象和心理現象,有時也特指身心現象。[11]五蘊又叫做名色法,包括物質身體和各種心理現象,這就構成了所謂的生命。 只要有了名色、有了生命,眾生就會執著這一堆名色為我和我的,佛教稱我見、我執。

 

由於這一堆名色法是作被自他執取的對象,所以稱“五取蘊”。只要有了被執取的五蘊,聖者們說這就是苦。

 

 

11 甚麼不直接將名色法叫做身心呢?因身心只是指生命現象,而名色法則是指一切的物質現象和精神現象,也包括無生命的山河大地、花草樹木等,在範圍上比身心要廣得多。同時,在嚴格意義上講,身心現象還是屬於概念法的範疇,名色法則屬於究竟法的範疇,在表達上要精準得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南傳上座部佛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